3、考試形式
現場面試和現場演唱。
4、評分標準
聲樂考試滿分100分,由嗓音條件、演唱方法、音樂表現、形象四個部分構成。
(1)嗓音條件(40分)
要求音色明亮、圓潤、音質干凈、聲音有較大的可塑性,發聲、呼吸器官無疾病,自然音域達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30分)
發聲方法基本正確,無不良發聲習慣,呼吸、聲音通暢,吐字清晰。
(3)音樂表現(20分)
能用較準確的普通話或外國語言演唱歌曲,能較好地表現歌曲情感,音準、節奏準確,旋律流暢。
(4)形象(10分)
要求五官端正,端莊大方。如果考生以聲樂作為加試項目,成績在60分以上可獲得聲樂加試分。
(二) 鋼琴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1、考試目的
鋼琴是考生的主考項或加試項之一,通過考試測定考生鋼琴演奏水平、綜合能力和生理條件。
2、考試內容
(1)生理條件
左右手沒有殘疾,大指和小指能伸開八度,手指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寫協調性。
(2)程度
以鋼琴為主考的學生要求彈奏車爾尼299中、后期以上的作品,以鋼琴為加試的考試彈奏不受限制,曲目自選。
(3)以鋼琴為主考的考生,要求彈奏:
a. 規定曲目:奏鳴曲快板樂章一首
b. 自選曲目:練習曲、中外樂曲及復調中任選一首
(4)以鋼琴為加試的考試,要求彈奏:
a. 練習曲一首
b. 樂曲一首(中外不限)
說明:主考教師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考生演奏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