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之初不少場所都用來賺錢,地縣的文化館站、劇場、大的會議場所,本是國民文化生活、文化活動的地方,都被用來辦各種文化培訓班,收費賺錢。最后錢未賺到,這些館站先不景氣了。十八大以來政府加大對地縣文化館站的經濟投入,紀念館、博物館免費參觀,這是政府的整改行動,是極大的好事。
筆者創作的宣揚民族英雄林則徐愛國主義思想的交響清唱劇《虎門長嘯》,于去年6月26日世界禁毒日在澳門文化劇場演出。當時,對方不但沒有收場租費用,澳門政府還給了一些報酬給演員。可是在珠海、廣州演出時,演出場所的收費卻讓演出者難以承受。10月28日,該劇還不是在正式的音樂廳、劇場,而是在一個大會議劇場里為廣東省的禁毒工作會議演出,場租費就收了13萬元。
2013年7月24日張佳林在《音樂周報》上寫了一篇文章說,他在高雄大東文化藝術中心演藝館看到一張《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收費基準表》,上面有高雄五個音樂演出場所租用費的明細,根據不同大小的場地價位折合人民幣為2000元至12000元不等,而臺北最高檔次的音樂廳是兩萬多人民幣。張先生對比內地演出場所的場租,高出臺灣九倍到幾十倍,感嘆萬千,遂寫了《兩岸場租為何如此懸殊》一文。
什么原因?我認為臺灣是把演出場所作為文化惠民工程在實施,而內地卻還在把賺錢作為第一要務。演出場所的高收入,看起來是價格的不合理,實際上是妨礙了人民文化生活的正常發展。據我所知政府每年對正式劇場的補貼為數不少,為什么劇場還會不分是商演和非商演的公益性演出,一律都收高額場租呢?筆者寄希望于中央《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的實施,盡快把劇場高額收費問題解決。(音樂周報 駱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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