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內容
音樂術科統一考試科目構成:
審美能力考查 + 術科(必考科目+主考科目+加試科目)
1. 審美能力考查:以作文的形式考查美術欣賞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審美情趣等。
2. 必考科目:視唱練耳。所有考生必須參加此科目考試。
3. 主考科目:聲樂、鋼琴、器樂、舞蹈。考生可任選其中一項作為主考科目。
4. 加試科目:選聲樂為主考科目的,加試科目為鋼琴、器樂、舞蹈其中之一項,限選一科;選鋼琴、器樂、舞蹈其中之一項為主考科目的,可以任選另兩項其中之一項為加試科目,但同時還要加試聲樂。(即聲樂為必加試科目)
音樂術科考試總分為100分,其中審美能力考查30分,必考科目視唱練耳30分,主考科目35分,加試科目5分。
二、考試要求
⒈ 考生不準化濃妝,不準穿奇裝異服參加考試。
⒉ 以鋼琴、器樂為主考項的考生要具有正確的演奏姿勢,基礎比較扎實,曲目有一定程度,背譜彈奏,演奏熟練規范有情緒。
3.原則上,報考音樂類舞蹈專業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2CM以上,身體比例協調,體形肥胖者不宜。
一、聲樂考試說明
一、考試目的
聲樂是考生的主考科目或加試科目之一。
通過考生所演唱的歌曲,測定考生的嗓音條件、音準、節奏、音樂表現等。
二、考試范圍及內容
考試時演唱歌曲1首,內容包括:中外民歌、藝術歌曲、創作歌曲(流行歌曲除外),曲目自選。鋼琴伴奏一律由考場提供(不可自帶伴奏),曲譜一律用A4紙打印。
三、評分標準
⒈ 嗓音條件50%
要求音色明亮、圓潤、音質干凈、聲音有較大的可塑性,發聲、呼吸器官無疾病。
⒉ 演唱方法30%
發聲方法基本正確,無不良發聲習慣,呼吸、聲音暢通,吐字清晰。
⒊ 音樂表現20%
能用較準確的普通話演唱歌曲,能較好地表現歌曲情感,音準、節奏準確,旋律流暢。
二、鋼琴考試說明
一、考試內容及要求
1. 以鋼琴為主考科目和加試科目的考生均演奏一首曲目
2. 考試范圍:練習曲或中外樂曲,考生自備一首
3. 參考考生必須左右手指沒有殘疾,大指和小指能伸開八度,手指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協調性。
二、考試形式
現場面試和現場演奏。
三、評分標準
⒈ 演奏姿勢,演奏方法,基本功。
⒉ 演奏的速度,準確性,流暢、完整。
⒊ 演奏音色、層次、力度變化。
⒋ 對音樂作品的理解,音樂風格,音樂形象,樂感及表現力。
⒌ 作品的實際深淺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質量如何。
注:考生可根據自己的實際能力,選擇適合自己程度的曲目。
三、器樂考試說明
一、考試內容與范圍
⒈ 樂器種類:中西各類管弦樂器、彈撥樂器(豎笛、口琴、風琴、單排電子琴、葫蘆絲、葫蘆笙等暫不作為考試項目)。
⒉ 演奏樂曲一首。
二、考試形式
現場面試和現場演奏,樂器自備,可自帶伴奏。
三、評分標準
⒈ 具有學習所選樂器的生理條件。
⒉ 具有正確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勢和演奏狀態。
⒊ 樂曲演奏規范、流暢和完整、基本功扎實,具有正確把握節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準的能力。
⒋ 能較好地體現樂曲的內容與風格,具有較強的樂感和藝術表現力。
四、視唱練耳考試說明
一、考試目的
視唱練耳為考生必考科目。視唱練耳考試是通過音樂聽覺能力、視唱能力和音樂記憶力的測試來檢驗考生的音樂素質,鑒定考生是否具備學習音樂的必備聽覺條件。
二、考試內容與范圍
視唱練耳考試分為練耳與視唱兩個部分的內容。
⒈ 單音音高模唱和音組模唱,組合方式為分解和弦、音列。
2. 聽唱基本音級音高名稱。(C大調)
⒊ 節奏模仿(1條),拍號為2/4拍,共2至4小節,以四分音符為一拍的各種基本節奏型組合;
三、考試形式
考生按測試題各部分要求,采用用唱名或用"啦、啦"(節奏模仿可用手拍出或用嘴念出)模仿的方式。
⒈ 單音給出試題音響二次(給標準音)。
⒉ 節奏模仿給出的音響不超過三次;模仿用嘴念出或用手拍出。
五、舞蹈考試說明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考生舞蹈表演技能的測評,鑒定學生的身體條件(開度、軟度、彈跳)、動作的協調性和靈活性、節奏感以及表演水平,發現和選拔具備一定的學習舞蹈的條件和素養的考生。
二、考試內容
⒈ 舞蹈種類:古典舞、民間舞、芭蕾舞、現代舞和當代舞。(不含街舞及操化類的舞種)。
⒉ 考生需自選舞蹈片段或組合一個。(舞蹈片段內容不限,最好有基本功的展示)。
⒊ 舞蹈主項還要加試基礎功。
三、考試形式
現場面試。
⒈ 時間為1分半至2分鐘。
⒉ 自備光盤考試的舞曲音樂必須是第一首。
⒊ 考試時,必須穿練功服,舞蹈鞋,不需穿演出服。
⒋ 舞蹈主項的考生除了要考舞蹈片段,還要接受基本功(軟開度、跳、轉、翻等技術技巧)的考試。
四、評分標準
⒈ 具備一定的身體條件(軟開度、彈跳能力)。
⒉ 表演連貫、完整。
⒊ 具有一定的節奏感和協調性。
⒋ 舞蹈風格把握準確,具有一定的藝術表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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