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納更多有特長的考生進入我校特殊教育學院學習,參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教學司函[2010]102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藝術特長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號)標準,特制定長春大學特殊教育學院招生加分暫行規定。
一、加分對象
凡在高級中等教育或同等學歷就學階段取得國際級或國家級比賽優異成績,參加我校組織的單獨考試、且符合我校特殊教育學院招生考試報考條件者,在錄取中可享受加分政策。
二、加分項目
1.國際級體育比賽:在殘奧會、聾奧會、亞洲殘疾人運動會上獲得項目前八名者;
國家級體育比賽:在全國殘疾人運動會、全國聾人運動會上獲得前三名者。
所獲獎項應為國家教育部、體育總局、中國殘聯、中國盲協、中國聾協獨辦或聯合舉辦。
2.國家級美術展覽:獲得金獎、銀獎、銅獎者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所獲獎項應為由文化部、中國美協共同舉辦的全國美術展覽或由中殘聯、教育部、文化部、中國文聯、中國美協等獨辦或聯合舉辦的全國美術展覽。
3.國家級音樂比賽:在全國青年電視歌手大獎賽或音樂“金鐘獎 ”比賽中進入半決賽者或在全國殘疾人文藝匯演、殘疾人音樂比賽獲得金獎、銀獎、銅獎者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所獲獎項應為由中殘聯、教育部、文化部、中國文聯、中國音協、中國盲協等獨辦或聯合舉辦的匯演或比賽。
三、時限要求
應屆畢業生、往屆畢業生在報考年度的近五年內取得的成績,可享受加分政策。
四、加分辦法
經審核,符合加分規定的,文化課成績加20分參加錄取;成績特別突出的,按其專業錄取線的65%參加錄取,且錄取人數不超過專業招生計劃的20%。
成績特別突出是指:
在大型國際體育比賽中獲金、銀、銅牌或國家級比賽獲得金牌;
在文化部、中國美協共同舉辦的全國美術展覽中獲金獎、銀獎、銅獎;
在全國青年電視歌手大獎賽或音樂“金鐘獎 ”比賽中進入半決賽。
在錄取中,考生只享受一次本人符合條件的最高加分政策,不累計加分。
五、復試
凡是經學校招生辦確認符合加分規定的考生,必須參加復試,復試在文化課及專業課考試后進行。測試不合格者及獲獎證書弄虛作假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在長春大學招生辦。
長春大學招生辦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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