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樂學院2013年本科(香港)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2013 年內地部分高校免試招收香港學生辦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星海音樂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州市番禺區大學城外環西路 398 號,郵政編碼:510006
沙河校區 (舞蹈系): 廣州市天河區先烈東橫路 48 號, 郵政編碼: 510500
第五條 畢業頒證:凡具有星海音樂學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星海音樂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星海音樂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我院 2013 年本科(香港)招生計劃數為 30 名。面向香港招生的系別(專業)及招生名額如下:
※ 為保證生源質量,我校有保留不錄滿名額的權利。
第四章 報考條件及錄取規則
第七條 凡符合教育部關于“2013 年內地部分高校免試招收香港學生辦法”規定的條件,可填報我校。我校根據考生報考材料組織專業面試。
第八條 考生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課程考試, 及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高級程度會考。
第九條 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考生錄取標準為: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達到第 2 級,數學科、通識教育科達到第 1 級。
參加香港高級程度會考的考生錄取標準為:
中國語文及文化、英語運用達到“E”級;
其他科目有兩門達到高級程度會考的“E”級; 或其他科目有一門達到高級程度會考的“E”級,另有兩門達到高級補充程度會考的“E”級。
第十條 專業成績達到我校要求,按專業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五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十二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和 《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專業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十三條 根據表演專業對形象與身高的特殊要求,請以下考生慎重報考:聲樂系(美聲唱法)患有發聲及呼吸器官疾病,以及女身高在 1.6 米以下、男身高在 1.7 米以下;舞蹈系(舞蹈表演與教育),女 1.62 米以下、男 1.7 米以下。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學費標準:每生每年 10000 元。住宿費:大學城校區每生每年 1700 元,沙河校區每生每年 1800 元。
上述收費項目及金額執行上年度物價標準,如遇國家調整學雜費,則按新物價標準執行。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六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星海音樂學院紀委辦公室
聯系人:梁老師
監督電話:020-39363338
傳 真:020-39363338
電子郵箱:xhjj2006@163.com
第十七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9363636
傳 真:020-39363666
電子郵箱:xh39363636@yahoo.cn
學校網址:http://www.xhcom.edu.cn
招生辦網址:http://www.xhzsb.com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星海音樂學院 2013 年免試招收香港學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星海音樂學院授權星海音樂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
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星海音樂學院招生辦公室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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