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校考
校考應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招生學校下設的二級學院(系)不得自行設點組織校考。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可跨省設點組織校考;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組織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則
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設點組織校考,外省市藝術類招生院校如要在滬設點進行的專業校考必須于2012年1月1日前向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提出書面申請,獲準后按相關要求在指定的考點進行專業考試。
專業考試試題須由學校組織命題專家組或建立題庫等形式命制,試題的命制、試卷的印刷和保管須按照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執行。評卷工作要做到客觀、公正、準確,筆試科目須有2人以上獨立閱評并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須組成不少于5人的專家小組進行測評并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考試過程重要環節要有視頻及文字記錄,考試結果要有成績,考生專業考試試卷(或視頻資料)須保留1年,以備查閱。
獲準組織校考的招生院校須在2012年4月15日前,將校考合格考生名單及專業考試成績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同時將專業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公示考生校考成績,發放本校專業考試合格證書。
獲準在市統考合格生源基礎上組織校考的招生學校也可根據市統考成績分布情況直接劃定本校的專業合格標準,并于2012年4月15日前向社會公布,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依據。
2.文化考試
參加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報考本科的文史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政治或歷史或地理;理工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或化學或生物。單報高職(專科)院校或本科院校高職(專科)專業的考生,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均可不考。根據教育部規定,所有藝術類考生各科目成績全部計入文化考試成績總分。
文化考試日期為2012年6月7日、8日。
3.違規處理
按教育部規定,藝術類專業考試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組成部分,對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或校考中被認定為作弊、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材料取得資格的考生,根據有關規定取消其當年藝術類及高考報名和錄取資格,并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已被錄取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的,由相關高等學校取消其學籍。
嚴禁高等學校舉辦任何形式的藝術類專業考試輔導班,高等學校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與本校專業考試相關的輔導活動。違反規定的,將取消有關高等學校下年度藝術類專業招生資格,相關教師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4.市統考成績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