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師范大學音樂術科考試【器樂復試評分細則】
第一條: 器樂復試評分原則為上限95分,下限65分。
第二條: 上限與下限之間劃為65分~75分、75分~85分和85分~95分三個評分段,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一)85分~95分:
1、具有正確演奏方法,演奏姿勢;
2、正確把握音準、節奏、力度;
3、演奏樂曲規范、完整和流暢,音樂表現生動,能較好體現樂曲的風格與內容。
(二)75分~85分:
1、具有正確演奏方法,演奏姿勢;
2、把握音準、節奏、力度基本正確;
3、演奏樂曲基本規范、完整,具有較強的樂感和藝術表現力。
(三)65分~75分:
1、演奏方法,演奏姿勢基本正確;
2、演奏樂曲尚未完整(有個別錯漏音符或中斷);
3、演奏技巧和音樂表現一般。
第三條:補充規定:
(一)考生如未按規定背奏,每首扣5分;
(二)考生只演奏一首作品,評分為不合格;
(三)考生由于怯場而忘譜,主考教師可給予考生3次重復演奏的機會,超過3次,成績為不合格;
(四)考生不是在主考教師要求的情況下,自行中斷演奏,視為放棄考試,成績為不及格;
第四條:各試室組長有權指定考生演奏任意段落或中斷演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