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師范大學音樂術科考試【鋼琴復試評分細則】
第一條:鋼琴復試評分原則為上限95分,下限65分。
第二條:上限與下限之間劃為65分~75分、75分~85分和85分~95分三個評分段,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一)85分~95分:讀譜正確、演奏完整流暢,音樂表現生動,奏法自如,樂曲風格掌握較好。
(二)75分~85分:讀譜正確、演奏基本完整,奏法基本正確,音樂表現好。
(三)65分~75分:讀譜基本正確,演奏尚完整(有個別錯音或中斷),速度和節奏基本穩定,演奏技術和音樂表現一般。
第三條:補充規定:
(一)考生如未按規定背演,每首扣5分;
(二)考生只演奏一首作品,評分為不合格;
(三)考生由于緊張而忘譜,主考教師可給予考生3次重復演奏的機會,超過3次,成績為不合格;
(四)考生不是在主考教師要求的情況下,自行中斷演奏,視為放棄考試,成績為不及格;
第四條:各試室組長有權指定考生演奏任意段落或中斷演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