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畢業頒證:凡具有星海音樂學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星海音樂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星海音樂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我院2012 年本科(香港)招生計劃數為30 名。面向香港招生的系別(專業)及招生名額如下:
※ 各系(專業方向)具體招生名額可根據生源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 為保證生源質量,我校有保留不錄滿名額的權利。
第四章 報考條件及錄取規則
第七條 凡符合教育部關于 “2012 年內地部分高校免試招收香港學生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可填報我校。我校根據考生報考材料組織專業面試。
第八條 考生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課程考試, 及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高級程度會考。
第九條 香港免試考生文化課成績須達到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第 3級,數學科、通識教育科第 2 級。
第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文化課成績達到我校錄取要求,且專業成績達到我校劃定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根據考生志愿順序及投檔情況,按照擇優錄取的原則錄取,具體細則如下:
1. 香港考生報考所規定的專業,根據不同專業要求,按專業成績擇優錄取。
2.根據考生專業志愿填報順序,在分數相同或相近時,視唱練耳或文化課成績優異者優先錄取。
3. 不同專業之間的專業課考試成績不能通用。
4. 非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必須是專業成績特別優秀者,方可考慮錄取。
第十一條 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五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十二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和 《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 (教學廳〔2010〕2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專業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十三條 根據表演專業對形象與身高的特殊要求,請以下考生慎重報考:聲樂系(美聲唱法)患有發聲及呼吸器官疾病,以及女身高在 1.6 米以下、男身高在1.7 米以下;舞蹈系(舞蹈表演與教育) ,女1.62米以下、男1.7 米以下。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 《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取消入學資格。